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2/15 10:35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服务机构):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规范管理,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31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用工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支出,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范围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内道路修建、环境整治防汛抢险路灯亮化等生产性、公益事业性用工用车包括机械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监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具体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预算管理范围控制派工通知、工票结算等制度。

第二章  用工管理

每年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实际用工、当年用工计划需求和工值标准等情况,编制年度用工预算预算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用工预算须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合作经济服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范围用工

一)不得将学校维修,县乡道路和通村道路养护、农村电网改造、秸秆禁烧和民兵训练等政府职能范围工作用工在集体经济组织列支。

(二)不得村民代表、成员代表开会各类选举用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

)不得定额报酬人员和误工补贴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管理性用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

(四)不得将厕所革命、危房改造和脱贫攻坚等政府专项投资项目内用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实行审批制度,需追加预算外用工的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遇到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动用农村劳动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县域内跨乡跨村动用农村劳动力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核准。

  单个用工项目超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金额度标准的用工,要列入工程项目,须到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拆分项目进行招投标

十一  县级制定县域内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值上限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县域标准,结合当地劳动力价格,科学合理确定本组织用工工值标准,工值上限标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突破。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派人情工或乱派工。

十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用工应当与扶贫工作和欠款回收工作相结合,贫困户和欠款户优先,欠款户可以工抵欠

第三章  票证管理与结算

十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时,由理事会负责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具体工作量、用工标准、质量标准、监工人等具体事项,经监事会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监工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组织实施完工后,出工人核对工票无误,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上签字。

十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出工人在用工结束后交会计员进行会计核算成品尺寸:210mm×95mm。纸张:无碳复写,白色。

十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内容包括:派工人、派工时间、出工人、出工时间、出工地点、施工数量、施工质量、监工人等基本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应规范、准确、完整填

十七人应按出工日准确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每月(季)末,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分类、分项目整理出工人完成工作数量与质量规范、准确、完整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经监事会验收确认并经理事长签字确认。

十八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事)一票同一用工项目同时用多人、多车,应分别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会计记账,第三联出工人留存

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派工人、监工人不得为同一人,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不得同一人代签。

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结算时,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直接作为付款结算凭证,由出工人和监工人分别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用工记录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交会计复核据以进行会计核算

同一项目须在同一会计凭证下统一进行核算,不得拆分。

二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各种用工时,提倡非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的不得进行现金结算

二十二  本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所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样式由省农业农村厅设定,市级或县级印制,乡级统一发放,村级使用。

二十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套印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监制成品尺寸:210mm×95mm。纸张:无碳复写,上白、中粉、下蓝。

二十四  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印制费用和收取的工本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工本费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章   会计核算

二十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应全部纳入会计核算。核算集体用工时,必须附件齐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按季度(月份)及时结算入账,不得跨期核算。

二十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必须按照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用途,在规定的会计科目内进行核算

用工属于纳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发生的务工费,须在在建工程中进行核算;属于集体自营项目发生的务工费,须在经营支出中核算; 属于一事一议项目的务工费,须在一事一议资金中核算;专项用工,上级有拨款的须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村路维护、植树造林和环境整治等方面务工费,须在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

二十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工通知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工记录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工票》存根联应保存15年。保存期满,按照会计档案销毁办法处理。

  监督与法律责任

二十八条 每季(年)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上一季(年)度用工和经审批的预算外用工及结算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二十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三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一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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